长春理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长春理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引导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在各类教师岗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研究生指导和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学校其他在编教职员工、人事代理、存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人员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及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由校院两级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党委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各学院党委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主要党政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群团组织负责人。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担任。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七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各学院党委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举报内容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一)受理。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学院党委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师德问题后,进行分析研判。属于师德失范范畴的,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不属于师德失范范畴的,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二)调查。各学院党委接到举报线索后,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牵头直接组织调查;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线索后,按照管理权限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调查工作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校(院)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及建议等,调查组每位成员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三)审核。调查结束后,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审核组,审核组由未参与师德失范行为调查的2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审核组须认真审核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撰写审核报告,审核组每位成员须在审核报告上签名。

(四)处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和审核报告,对师德失范行为事实进行最终认定。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了结;反映问题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处理。处理决定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复核。受到处理的教师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经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委托基层党组织给予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应根据问题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事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师德失范教师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师德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正式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五章 解除与延期

第十五条 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教师,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由原处理决定单位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六条 处理解除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履行程序重新申报。

第六章  履责和问责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教学科研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师德师风建设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职能和分工,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负有师德师风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中共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相关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