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我校下列人员属于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对象:

(一)在职的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

(二)享受副厅级及其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三)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四)经学校研究认为有必要进行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成立长春理工大学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党委组织部负责机密级以上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涉密级别发生调整的,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在调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情况发生调整的,调整结束后1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变更工作,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完整准确、更新及时。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变更而漏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一)省管干部(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和享受副厅级及其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按照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办理。

(二)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登记备案人员本人应提前10日向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初次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需填写)。

2.所在单位审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登记备案人员本人提交的《长春理工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等材料予以审查,并签注意见。

3.职能部门会签。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将《审批表》等材料按照会签顺序分别递交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保密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部门会签意见。

4.校党委审批。会签意见后,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审批表》等材料报校党委审批。

5.办理出国(境)手续。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党委组织部将《审批表》等材料备案后通知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三)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出国(境)定居,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脱密期以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登记备案人员,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五)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登记备案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一)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三)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人员,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三)涉密的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在规定的脱密期间,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脱密期满后,由登记备案人员本人保管。

(四)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组织部对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要逐人逐件跟踪落实证件的收集和登记保管工作。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将证件交给登记备案人员本人或其他人员。

第八条 对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前教育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单位要对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二)党委组织部或本单位领导要对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行前进行谈话提醒。

(三)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出国(境) 登记备案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有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定期向校党委报告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对于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后,不按规定时间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的,应及时进行提醒和督促;经督促仍不上交的,应责令其上交,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注销,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检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情况,确保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涉及人事、劳资等方面问题,由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涉及党员管理等方面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依据《长春理工大学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