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长理工党字201337号

 

 

中共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春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春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3年7月22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3年10月22日

 

长春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一)为规范和完善我校各学院重要事项议事规则,提高各学院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及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春理工大学章程》相关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各学院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组成,是学院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主要形式。学院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依据各自职责范围,既分工又合作,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学院工作共同负责。

(三)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题的提出、研究和决定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的重大决策及学院科学发展实际。要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党政联席会议要支持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制定院(系)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2.研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3.研究人才培养、学生就业、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管理及招生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4.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人才引进、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5.制定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等方案,研究经费使用和教学设备购置等问题,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四)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五)其它需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日常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常规性工作、一般性事务及不必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需商议,可以交由院务会研究讨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性事务及不必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可以交由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三章 议题确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研究确定,其他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的议题,并事先与院长和书记沟通确定。

(二)会议议题一经审定,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早做好准备。

第四章 组织召开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党政副职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学院的党委委员、工会负责人、教代会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四)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

(五)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确定后,院长和书记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并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或方案。

(二)应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及时呈送参会领导阅知,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做出集体决议。

(四)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情况时,应暂缓审议,待重新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如最终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可按照有关程序向学校请示。

(五)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前,还应提交学院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涉及院系重大学术事项还应征求学院学术组织的意见。

(六)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院长、书记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七)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八)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除保密事项)。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指定专人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六章 议事要求

(一)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例会制度,按时到会,因事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会议时,根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应将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

(三)因不按议事规则商讨学院事务,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学院党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四)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七章 决议执行

(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中如因个人原因出现失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二)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调整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负责同志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通过。

第八章

(一)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