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按流向分为流出流动党员和流入流动党员,流出流动党员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党员离开本单位党组织外出就业、学习、出国出境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流入流动党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短期来我校学习、研究、工作等各类党员。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党组织和流动党员的职责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了解掌握本单位流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教育党员在流动期间认真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按照规定为流出流动党员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出具党员证明信及转移党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相关凭证。
(二)建立流出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掌握流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采取适当方式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流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流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流出流动党员返校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五)了解预备党员流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对流入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入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查验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流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加强流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流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四)做好流入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汇报一次。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原党支部,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三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八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其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方的党组织。
第九条 党员短期(3至6个月)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定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党组织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党员外出时间较长(3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由流出地党组织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持证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流入党员,流入单位的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造册,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没有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未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登记制度。记录流入、流出党员的流动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每季度末将登记情况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流出党员返回原单位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制度。流出地党组织开展党内选举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及时返回参加。流动党员只在流出地党组织享有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制度。流出地党支部应在流动党员外出前与其谈话,并确定1名支委会成员作为联络员,每季度至少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与流出党员联络沟通1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及现实表现情况。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出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登记、管理和发放。基层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用完后换发新证,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正式转出后,流出地党组织应收回《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流动党员参加我校党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后,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制度。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流出流动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要把流入地党组织的反馈意见作为预备党员转正和民主评议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应回流出地参加民主评议,党组织根据党员自己的汇报情况和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如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制度。流动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我校流动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按《长春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流动中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外出,如预备期满,应及时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在办理流动中的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向流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流动期间的表现。
第二十三条 流动中的预备党员如无特殊情况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或外出连续半年以上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的,经流出地基层党组织讨论,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流动党员在预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经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做好流出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不应将预备党员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中。当流动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由其本人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基层党组织要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六章 党员出国(境)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党员出国(境)半年以上的,应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党籍有关手续,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填写《共产党员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员因公出国(境)的,保留党籍的期限以入学通知书、劳务合同、邀请信等有关材料注明的时间为限。保留党籍期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境外时间。未经批准在境外滞留6个月以上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员因私出国(境)的,如:探亲、就业、求学、旅游、治病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保留党籍期限为:到香港、澳门特区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台湾省一般为3至6个月,去国外一般不超过6个月。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报上级党委批准。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二十九条 党员超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未经组织批准保留党籍而出国(境)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以及返回后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的自律规定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在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流动党员应主动与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出示党员证明手续,自觉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流动党员结束流动返回时,应及时将所去单位党组织加盖意见后的《流动党员活动证》或证明信回执交回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汇报流动期间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流动党员要遵纪守法,诚实劳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