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教职工和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把“入口关”。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要健全发展党员的目标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中期和远期发展规划,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及教学、科研等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吸引他们积极靠近党组织,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从新生入学开始,积极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要通过查阅档案,做好与中学时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般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的负责同志受理。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册,并在半个月内派专人(支部书记或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新生入学(教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七条 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管理,并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档。

第八条 党支部对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须经支部委员会(党小组)提名,支部大会讨论确定,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向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领取《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非团员青年学生原则上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收集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三)定期做好《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每半年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并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要分期分批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学习班,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在完成分党校学习任务的基础上,选送优秀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校定期举办的集中培训班。

参加分党校和学校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未参加过学校党校学习,或学习后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采取动态管理。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从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三)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填写在《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各种材料的管理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因升(转)学、毕业、调动等发生岗位变动时,原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确定28周岁以下青年团员为发展对象时,需经共青团组织“推优”。

第十六条 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经党总支汇总,报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备案。发展计划上报后,半年可作一次调整,但需注明调整原因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发展对象在离开工作单位或毕业前三个月原则上不再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为便于党组织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成长历程和思想认识提高的情况,党支部要及时通知发展对象写出个人自传。

第十八条 对已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抓紧时间对他们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基本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党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提交党总支预审,正式确定计划发展对象。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确定计划发展对象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对入学(调入)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认,可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进行连续培养,条件成熟者,可列为计划发展对象。

(二)本、专科学生要着重考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大一学生须获一次奖学金,大二以上学生至少获二次以上奖学金(包括单项奖学金)。讨论发展的当年须无不合格课程。在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中,排名原则上要在班级前40%以内。

(三)研究生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民主测评具备党员条件的须在2/3以上。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学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预审(已授权发展学生党员权限);发展教工党员,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报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预审。预审材料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自传;

(三)思想汇报;

(四)函调(外调)材料;

(五)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六)政治审查综合材料;

(七)群众座谈记录;

(八)学生的学习成绩情况(教职工的工作情况);

(九)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十)团组织推优材料(教职工是团员的,也应有推优材料);

(十一)发展对象公示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发展党员公示工作。拟发展对象公示时间是: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在公示前党支部负责人要与公示对象谈话,讲明公示的意义、方法和程序。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采取设立公示栏,张榜公示、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报电话,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等。

公示期满后,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对于有群众反映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并且做好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说明暂缓发展、不予发展的原因。同时,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公示的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组织员是受学校党委委托,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专门人员。专、兼职组织员要认真做好所负责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关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检查有关材料是否完备,入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做好向党委组织员办公室汇报的准备工作。

专、兼职组织员要深入到拟发展对象所在的单位或班级进行测评,召开群众座谈会。要认真查阅学生拟发展对象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征求学生工作部、团委、保卫处的意见,了解拟发展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形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要反馈给拟发展对象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专、兼职组织员的意见,确定可否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问题。专、兼职组织员同时要把书面意见报送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在组织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对没有意见的拟发展对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发《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拟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对拟发展对象入党的书面意见,确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事宜。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

(一)支部书记报告会议主题和应出席、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及应到会党员到会,方能开会),并提出会议具体要求。

(二)入党申请人依据《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的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方面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入党申请人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审查、了解的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对其入党的意见;

(五)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

(六)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在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如果讨论时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较多,则不宜进行表决);

(七)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八)入党申请人表态;

(九)支部书记总结。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支部书记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决议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本人、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即:写明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

(三)落款填写党支部全称和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报党总支审批。党总支召开委员会,兼职组织员必须参加,同时要充分听取组织员的意见。审议通过后,党总支负责人要在《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内签名,加盖党总支印章。并注明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总支批准的预备党员,须报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备案,并在“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党委授权印章。

教工党支部要将《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上报党总支,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通过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查,由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前,专、兼职组织员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由两名组织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专、兼职组织员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拟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中,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批准结果以“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书面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校党委或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还未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将校党委或党总支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

第三十三条 各党总支必须及时做好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党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程序如下:

(一)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三)预备党员宣誓(党组织负责人领誓);

(四)新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五)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六)基层党委负责人讲话;

(七)入党宣誓大会结束。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要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特别是高中时期发展的预备党员)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要分配给预备党员一定的工作任务,并教育预备党员在工作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注意倾听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的意见。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预备党员谈话,进行帮助教育。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把考察意见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中。专、兼职组织员要查阅《预备党员考察表》填写情况。

各党支部应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将自己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本职工作、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书面总结汇报。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组织预备党员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新党员培训班,进一步培养教育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了解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报告。

各党支部要重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积极做好流动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兼职组织员要对预备党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反馈给预备党员所在党总支。

第四十条 党支部根据对有关材料的审查情况以及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和公示情况,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是: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党支部召开讨论转正大会之前。

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一条 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

(一)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党员数(必须有超过半数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及应到会党员到会,方能开会);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支委会介绍其预备期的表现和教育考察情况及意见;

(四)党员讨论、表决;

(五)支委会做出决议;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表态。

支部党员大会应在预备期满后不超过半个月内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讨论转正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对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有详细的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报审。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第四十三条 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由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审批,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和延长原因。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备案,并在“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党委授权印章。

教工预备员的转正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报党委组织员办公室。由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党委审批。

校党委或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召开预备党员转正会议时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以“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要告知党支部负责人及时与新党员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五条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党总支按要求将其入党材料及时转入学校档案馆保存,并做好交接手续。归档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本人自传、团组织推优材料等。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应将其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整体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要对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和督促,重要的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第四十七条 校党委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总结和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党委汇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情况。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员发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现象,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程序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