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引导团员青年成长成才,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贯彻执行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是党组织发展团员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共青团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立足于对团员的培养教育,要突出重点、完善程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四条 “推优”工作由党组织直接领导,团组织具体实施。党团组织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第二章 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加强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推优”工作的基础和立足点。各级党团组织要积极面向广大团员青年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教育和培养工作,激发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团员进一步追求政治进步的自觉性,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定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一切错误倾向作坚决斗争。

  第七条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要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性观念,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引导他们把入党作为更高的政治追求。

  第八条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二名党员,作为他们的培养联系人,经常关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通过谈心等细致的工作,进行思想教育。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

  

  第九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推荐对象是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参加过党校和团校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员。

  第十条 推荐作为党组织发展的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参加学习党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思想素质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四)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坚持真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六)为人正直,乐于奉献,团结同事或同学,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团员青年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一般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团支部在每学期初或上一学期末召开全体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并报学院团委审核备案。

  (二)学院团委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并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并指导“推优”对象认真填写《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组织发展对象登记表》。

  (三)学院团委、直属团支部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校团委上报本单位本学期“推优”计划名单。

  (四)学院团委考察审定后,校团委审核备案,签署意见再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五)团组织确定的培养对象必须从要求入党的团员中产生;团支部提出讨论的对象一般从团支部的培养对象中产生。

  (六)校团委将根据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支部的“推优”计划进行审核;对未列入计划之内的原则上不予推荐,有特殊情况必须提交报告并由学院团委书记签字盖章,团委研究同意方可推荐。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集体决定、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集体讨论时,如有较大意见分歧,要暂缓做出推荐决定,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在“推优”工作中要把握三个环节:即培养教育环节、推荐环节、管理环节,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即与团内民主评议相结合,与团内年度评先表彰相结合,与党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相结合。

  第十三条 获得校以上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团干部和各种标兵、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的,可由团组织直接“推优”,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主要干部可由校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团内培养考察期为一年,从培养考察之日算起,团支部每学期召开1—2次团员大会讨论推荐对象。

  第十五条 被确定的推荐对象,如果两年内未被党组织吸收,团组织要重新讨论推荐。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向团组织反馈有关情况。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具体情况由基层党组织视推荐的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荐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基层党支部应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经常听取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十八条 全校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之中,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九条 各基层团组织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时,要一式二份,一份由基层团委留存,一份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应建立推荐对象花名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党委组织部、校团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