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是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凡吸收发展对象入党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二)公示时间
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
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党支部召开讨论转正大会之前。
公示时间为7天。
(三)公示范围与方式
公示采取在本单位宣传栏、橱窗以及其他醒目的位置张贴公示内容,同时通知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内容
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等。
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日期等。
(五)公示程序
1.拟订公示内容;
2.公示;
3.收集群众意见;
4.党组织调查核实情况;
5.形成处理意见;
6.反馈处理结果。
(六)工作要求
1.公示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组织实施。
2.未经公示或公示后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经调查确实不符合党员条件者,支部大会不得讨论发展或转正。
3.公示期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所反映的意见。
对没有反映出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出的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听取公示对象的说明和申辩,然后根据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或转正,并形成处理意见。
4.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延期转正(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并且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说明暂缓发展或转正、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
5.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任何人借机打击报复。对借公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要严肃处理。
6.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每次公示内容、收集的群众意见、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及时归档备查。
7.发展党员公示制是严把“入口关”、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措施,保证发展党员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组织或个人的责任。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规党纪为依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支部、党总支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推荐、考察,发展计划的审批,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履行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违反《党章》有关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徇私舞弊,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给党的利益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均属被追究的范围。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预备党员无系统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不指导、不检查、不督促,不按规定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等,致使培养教育流于形式,贻误发展党员工作,追究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公示,不按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支部接到党总支的批复后,超过三个月未召开支部大会,或材料不齐全、不真实,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3.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党员发展计划、接受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三个月未予讨论审批,或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转正,追究党总支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未按规定组织团员“推优”,或在“推优”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追究有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5.培养联系人不负责任,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不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考察写实记录;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对其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6.各级党组织未按规定对培养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失真,或没有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甚至隐瞒考察情况,要追究党组织和考察人的责任。
7.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甚至隐瞒调查情况,要追究谈话人和调查人的责任。
8.入党介绍人没有按规定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情况,或介绍情况不实甚至隐瞒被介绍人的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9.未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者上一级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规、条例等规定,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责任的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在追究责任时,按责任大小和影响程度分别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对违反党纪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区分责任,及时查处。并要将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附公示样本,供参考。
样本1
发展党员公示
经党组织培养考察,拟发展×××等×位同学为中共预备党员。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具体名单附后)。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月×日——×月×日),凡对发展上述同志入党有意见及异议者,请在公示时限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总支或校党委组织部反映。
党总支(党委)联系电话:×××××××。
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0431)5372670或2755。
E-mail:
××党总支(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附:发展对象名单及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学习或工作单位 申请入党时间 列为积极分子时间 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
样本2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
经党组织培养考察,×××等×位同志预备期已满。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具体名单附后)。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月×日——×月×日),凡对上述同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有意见及异议者,请在公示时限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总支(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反映。
党总支(党委)联系电话:×××××××。
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0431)5372670或2755。
E-mail:
××党总支(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附:拟转正预备党员名单及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学习或工作单位 批准为预备党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