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2007年9月28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聘)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遵循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结构优化、作风正派、精干高效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推进我校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聘)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聘)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校属各单位处、科级领导干部。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在换届时,依照工会法和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 
届中任命的校工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副书记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聘)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聘)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得清是非,经得起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同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决策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工作上敬业奉献。

(四)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

(五)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坚持胡锦涛同志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善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从严掌握)。

(三)现职处级干部续聘,男干部年龄要在55周岁以下,女干部年龄要在51周岁以下;现职科级干部续聘,男干部年龄要在53周岁以下,女干部年龄要在49周岁以下。

(四)提拔任(聘)用的正处级男干部年龄要在51周岁以下,女干部年龄要在50周岁以下;提拔任(聘)用的副处级干部年龄要在45周岁以下;提拔任(聘)用的正科级干部年龄要在42周岁以下;提拔任(聘)用的副科级干部年龄要在38周岁以下。

(五)提拔任(聘)用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拔任(聘)用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关的学科背景;提拔任(聘)用研究生部、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正职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拔任(聘)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正职的,应精通一门以上外语。

(六)提拔任(聘)用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七)提拔任(聘)用正科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八)提拔任(聘)用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一般应当有三年以上来校工作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一般应当有一年以上来校工作经历;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受来校工作时间限制。

        (九)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提拔任用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任(聘)用:

(一)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三)在换届调整期间,任人唯亲,跑官要官,拉帮结伙,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达不到称职(合格)以上的。

(五)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

(六)未履行安全防火和综合治理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八)出现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聘)用,应当按任职年限要求逐级提拔,对于教学、科研等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拔任(聘)用。

经学校派遣到校外挂职锻炼,且表现突出的,应当优先考虑提拔任(聘)用。

第十条 为加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力度,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处级男干部57周岁、女干部53周岁退离现岗;科级男干部55周岁,女干部51周岁退离现岗。退离现岗的干部保留原级别待遇,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岗位。

第十一条 新提拔任(聘)用的领导干部上岗前,应当经过任职前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任(聘)用前未参加过培训的,应当在提拔任(聘)用后一年内参加培训。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聘)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数的设置进行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群众推荐等方式,要求写出推荐材料。在民主推荐的同时,接受个人自荐,个人自荐需写出自荐材料。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与步骤:

(一)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审核被推荐者资格条件。

(四)党委组织部进行汇总,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

(一)校党委根据党委组织部汇总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人数应多于拟任干部人数。

(三)确定考察对象时,原则上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组织考察。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拔任(聘)用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需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聘)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章 酝酿、讨论、决定、任(聘)用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后,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职务要求和拟任人选的具体情况,在相关领导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相应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对干部队伍建设的统筹考虑和考察酝酿情况,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聘)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汇报。校党委召开常委会,对任职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发表意见可采取口头、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发表意见时,以党委常委会应当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对破格提拔任职的干部,以党委常委会应当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议。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测评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一次会议讨论任(聘)用多名干部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助理、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主任等领导干部的任免,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干部任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聘)用领导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宣布领导干部任免决定前,要由专人同被任免干部谈话。一般正处级领导干部由主管校领导谈话,并到任职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部长谈话,并到任职单位宣布任免决定;科级领导干部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谈话并宣布任免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所有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均需试用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试用不合格者,免去试任职务,不保留待遇,一般按试任前岗位或职级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工作不连续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全校干部任期统一计算。

换届后个别提拔、调整的领导干部不单独计算任期,其换届与学校干部整体换届同时进行,如要提拔需满足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拔任(聘)用条件。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条 公开选拔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学校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储备的岗位,采取公开选拔的办法选拔任(聘)用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聘)用的方式之一。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由校党委根据岗位设置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任职条件、竞聘时间和要求。

(二)公开报名。包括群众推荐、个人推荐、个人自荐。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资格审查。成立校竞聘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述职答辩。竞聘人在会上作竞聘演讲并回答提问。

(五)民主测评。答辩结束后,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六)确定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汇总测评结果,报校党委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校党委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八)讨论决定。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学校对干部队伍建设的统筹考虑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校党委召开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确定任(聘)用人员名单。

(九)任前公示。任(聘)用人员任职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聘)用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章 干部交流、回避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央干部交流有关精神,我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交流范围:

           (一)在同一领导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

           (二)年轻干部需要丰富经历和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为合理配备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

(四)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权力集中的岗位。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

(一)离干部二线年龄不足一届者。

(二)专业受限的工作岗位。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分管的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或岗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达到二线年龄界限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领导职务半年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允许领导干部提出辞职请求。领导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党委组织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且不满解密年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单位或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领导素质和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任(聘)用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监督

第四十一条 选拔任(聘)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聘)用。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聘)用的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7日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聘)用问题应有专人记录,使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记录本严密保管。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自觉接受各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受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